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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成因及防范对策
姓名*:耿小龙


  一、贪污犯罪概念、特点
  1、 贪污犯罪概念
  贪污犯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一类犯罪。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看,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犯罪在犯罪主体上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特定性,在犯罪属性上具有以权谋私的滥权性,在犯罪心理上具有求无厌足的贪婪性,在犯罪对象上具有损害国家物质基础的公益性等特征,这就决定了这一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中外历史事实说明:轻者,表现为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腐蚀公职人员队伍,损害国家机关声誉;败坏社会风尚,诱发各种犯罪。重者,表现为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地区的结构腐败,甚至导致整个政权肌体的腐朽堕落,亡党亡国。所以,贪污犯罪是弄权谋利的政治腐败现象的重要表现之一,必须运用刑罚这一法律武器予以惩治,以净化社会环境。综合我国刑事法律有关规定,贪污犯罪具有以下特征:①主体的特定性,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外,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②客体的复杂性,即本罪同时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的范围是: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从世界范围看,关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各国和各地区规定不一。有的规定为财产,如法国刑法典规定为公私款、物品、武器、器材、军需等,巴基斯坦《1947年防止腐败法》、印度《1947年防止腐败法》和《1988年防止腐败法》均规定为任何财产;有的规定为公共财产,如前苏联刑法典规定为国家财产、公共财产,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为公共财产或财产,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为公款、其他动产物品等。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贪污犯罪的对象除公共财物外,还包括私人财物、公债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在我国,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公共财产。因为,从刑法理论上看,由于刑法的强制力最为强烈,刑法的适用解释关系人的自由、财产以至生命等重大问题,因此刑法解释必须符合谦抑性原则。即立法应当力求以最少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具体到现行刑法条文中,第382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犯该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但对性质近似的职务侵占罪,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或其他单位的成员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最高法定刑仅为15年。由此可理解为,符合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构成要件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符合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构成要件的,则不宜以贪污罪论处。即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公共财产。 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侵吞”,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便利,将暂时由自己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将自己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扣留、隐匿不交;应支付而不支付或者收款不入帐,非法转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卖或转赠他人;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者私自占用等。所谓“盗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便利,秘密窃取由其本人暂时由自己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国有企业的仓库保管员盗窃由其本人保管的仓储物资,铁路押运员盗窃由其本人押运的运输物资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公共财物(即监守自盗)构成的贪污罪,与内部职工的盗窃罪,有时不易区别。区别这两种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前述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例如:出纳员利用其职务上保管现金的便利,盗窃由其保管的公款,是贪污罪;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保管的公共财物,则应是盗窃罪。售货员利用其受国营商店委托经管货物和售货款的便利,盗窃由其经管的货物或售货款,是贪污罪;如果他仅是利用对商店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售货员经管的货物或售货款,则是盗窃罪。所谓“骗取”,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财会人员伪造单据、涂改帐目,骗取公款;采购人员虚报损耗或亏损,冒领公款公物;或者伪造医疗、医药单据,骗取公费医疗报销款等。此外,根据《刑法》第183条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也是“骗取”,数额较大的,也应当以本罪论处。所谓“其他手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便利,使用除侵吞、盗窃、骗取以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就属于这种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况,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并且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如果是由于工作失误或差错而造成帐目收支不平衡、财物短缺的,不能以贪污论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2、贪污犯罪的起伏规律
  追求物质利益,属于人的本性。国家公职人员要追求物质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其中大多数人把自己的获利行为节制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少数人则会走上铤而走险,践踏法律,贪婪无度的犯罪道路。更由于贪污犯罪是一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无本万利"的牟利行为,故具有极大的诱惑性和刺激性。所以,贪污犯罪就成了历代统治者禁而不绝的痼疾。贪污罪虽然是难治的"痼疾",但它和其他事物一样,有其自身的发展变化规律。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探索这个历史时期中贪污犯罪的规律,对于预防与惩治贪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贪污与其他犯罪一样,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呈现时起时伏、时高时低的规律。
  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为贪污犯罪的一个高峰期。建国之初,由于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公职人员中,留用了大批国民党政府的军政人员,其中一些腐朽贪婪恶习深的人,便利用新政权刚刚摧毁旧法统、新法规尚不健全的时机,与社会上的不法资本家相勾结,大肆进行侵吞、盗窃公共财产的贪污活动。有鉴于此,我中央人民政府于1952年4月2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反贪污为主要内容的"三反"、"五反"斗争,严惩了数以万计的贪污分子,枪毙了象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天津行署专员张子善那样极少数罪大恶极的贪污犯,击退了贪污分子和不法资本家的猖狂进攻,取得了这场反腐败斗争的重大胜利。
  1957年至1965年文化大革命前夕,是贪污犯罪的低谷期。这个时期是我国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时期,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公职人员清廉从政风尚良好,刑事犯罪明显下降,贪污犯罪的发案率极低,没有大的起伏,一般年份的发案仅有二、三千件。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一直到本世纪末是贪污呈波浪式上升期。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看,贪污是一种非法图利的行为。一个公职人员是否要铤而走险去贪污,至少取决于下述四个要素:一是贪污可能获益与受损的预期比例;二是贪污得逞条件的多少;三是贪污后可能被揭露的概率;四是惩罚的严厉程度。这就是说,凡是诱发贪污犯罪的因素强、犯罪条件好、被揭露的概率小,贪污犯罪就会活沃起来,反之,贪污活动则会有所收敛。由此可见,贪污犯罪的波浪起伏,最终取决于贪污犯罪的诱发因素与对贪污犯罪控制因素的强弱对比。当诱发贪污的因素强于控制贪污的因素时,贪污犯罪就会呈上升态势;当诱发贪污的因素与控制贪污的因素势均力敌时,贪污犯罪就会呈现平缓而无大起大落的态势;当诱发贪污的因素弱于控制贪污的因素时,贪污犯罪就会呈下降态势。
  二、贪污犯罪原因
  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间,是我国深入进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变动、大发展时期,各种犯罪亦呈上升态势 ,其中贪污分子钻新旧体制转换和法律不完备的空子,大肄进行侵吞、盗窃、骗取、私分公共财产的活动。这个时期的贪污犯罪与过去的贪污犯罪相比,有着明显的特点:一是犯罪总量呈波浪式的上升态势,平均年侦破贪污案件的均为1万件以上,多的年份达2万件以上,较之我国过去的低犯罪率相比,巳是成倍的增长;而个案的贪污数额,较之过去更是数倍、数十倍的增长。海口市一银行会计贪污案,数额竞达3344万元。二是贪污手段呈多样化、智能化趋。有的地方统计,贪污手段多达40余种。利用电脑贪污,从无到有,现在已不罕见。特别是一些公职人员钻法律的空档,走政策的边缘,制造模糊性行为,混水摸鱼,猖狂侵吞公共财产的事件突出。三是犯罪对象呈复杂化趋势。经济体制改革前,公共财产存在形式单一,侵犯行为易于认定。改革后的各种经济联合体、承包体、中外合资、合作体的财产公私交织、界限难分,性质难定。四是犯罪主体呈广泛化趋势。过去的贪污分子多为直接管钱管物部门的人员,而现在则波及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过去贪污分子多为掌管财物的一般工作人员,而现在地市级、省部级的领导干部也不少;过去的贪污分子多为管钱管物中有经验的中、老年人员,而现在则多是中青年,甚至有参加工作仅二、三月就贪污数万元的胆大妄为的青年。北京市通州信通电信器材经销部不满20岁的出纳员谷岩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涂改单据、从银行提走现金等手段,在1998年1月至7月间,将公款77万余元人民币据为己有,并在短短3个月的时间内,几乎全部挥霍。
  当前,我国还处在诱发贪污的因素强于控制贪污的因素的时期,故贪污犯罪仍呈现波浪式的上升态势。贪污诱发力增强的主要因素有: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性的物欲充分解放,"一切向钱看"观念普及人心,加之存在某些社会分配不公现象,诱发和刺激利用职权贪财的动机。近年来在追逐物质利益"大潮"的袭击下,在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刺激下,利用手中的管理指挥权而捞钱者已不乏其人,甚至在一些高级干部中也有"湿脚者"。原沈阳副市长马向东因涉嫌贪污犯罪而锒铛入狱。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司法权。司法权的行使,是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依据的,所以,司法机关是最具有代表国家意义的神圣权利。但是,近年来贪污犯罪无孔不入,某些司法机关公职人员手中的司法权的商品化,已经使这一神圣的国家权力蒙受了沾污。在审理马向东案中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林阳因涉嫌受贿,被罢免去了的职务。
  2、新旧体制的摩擦、碰撞,经济运作机制与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官僚主义与玩忽职守普遍,"小金库"林立,真空和漏洞随处可寻,利用权利摄取财物的机遇增多。主要表现是,改革开放之后,公有财产存在形式的复杂化、多样化,相应地使贪污犯罪主体多元化;传统的单个的小量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产的贪污行为,已为现代贪婪性、冒险性极大的贪污分子所不取,故目前内外勾结、上下串通、跨单位、跨地区、跨国界的呈蜘蛛网状的群体犯罪大量增加。法人和其他组织,打着"为公"、"为集体"、"为单位"利益的旗号,利用职权敲、卡、勒、诈公共财物,到处私设"小金库",化公为私,集体私分。西安市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下属汽车销售公司经理周长青贪污公款4800余万元,16次赴澳门豪赌,输光后潜逃至厄瓜多尔,后在该国警方的协助下,成功抓获了周长青。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中级法院对特大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嫌疑人周长青、同案犯刘晓荣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3、立法滞后,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联合、承包、租赁、金融、证券、竞争等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型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又缺乏法律规范,界限模糊,性质难定,客观上放纵了贪污蔓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变了过去公有财产的产权关系集中,利益主体单一的格局,而出现了各种对公有财产的租赁、承包、公私联营,中外合作、合营等形式。这些利益主体中特定公职人员的界定,公私财产性质的界定,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对其中某些公职人员侵吞、盗窃、骗取的财物,是贪污还是一般侵占就难以界定。
  4、贪污手段智能化的隐蔽性强。公职人员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较为丰富,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的漏洞,因此,在作案前,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并有充分的条件采取规避法律的犯罪措施,故一般人是难以察觉的。而利用电脑、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作案,又增加了破案难度。广州市西化路农行储蓄所电脑记帐员蔡×,利用电脑假造帐户和存折,贪污54万元。四川省外汇管理局兰×用破译电脑秘码方法,一次便贪得580万美元的外汇额度。浙江人方勇利用银行电脑,数次侵吞公款,数额达到141万余元。日前他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也宣告了我国首例利用电脑贪污犯罪案的审理终结。
  5、政治思想工作虚化,一些公职人员缺乏正确的世界观,失去精神抗体,追逐"高消费热"、"攀富热",成了"孔方兄"的俘虏。在改期开放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中,一些公职人员,由于放松政治学习和思想修养,被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侵袭,为人民服务观念逐渐淡化,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却滋长起来,视手中权力为其牟取私利的工具。某市原旅游局正副局长石某、王某直接凭借权力进入市场,一边做“官员”,一边做“老板”,挖空心思把自己权力所能触及到的钱财占为已有,大搞权钱交易,侵吞公款、索取美元、日元、港币及金戒指、金项链和空调等折合人民币100多万元。由见钱心动而私分、受贿,进而侵吞、索贿;由自我放纵到为所欲为,走向灵魂的堕落。正如二人的言:“由于放松学习,受腐朽思想和金钱诱惑,贪图安逸享受,天天吃喝,出入高档饭店和高消费娱乐场所,有种不好的心态:不吃、不玩、不贪,白不吃、白不玩、白不贪……一步步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6、权力缺乏监督是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犯罪的重要因素。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多数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或多或少有点权。如果其手中的权力得不到正确的履行,就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某市建设银行东城区分理处财务科出纳邱某贪污7000多元就是一个例子。邱某利用主管会计很少查看的他的记帐凭证这一漏洞,曾数次涂改、粘贴报销票据,获利7000多元。在一些单位,制度虽然定了,但落实不到位,有的也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已。更有少数单位管理混乱,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尤其严重的是对热点岗位未制定监督制约措施,给少数犯罪分子有有机可乘。因此,对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行使职权缺乏有效的监督是其犯罪的重要因素。
  三、贪污犯罪的防范对策
  1、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不良思想观念是产生贪污犯罪的原因之一。在良好的思想观念支配下,就会有效防止发生腐败现象。贪污犯罪分子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即每个人都受到了不良思想观念的影响。因此,要预防贪污犯罪,必须先从教育抓起,通过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使每个人建立起以思想道德观念为基础的内心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这是最有力的防范。①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光荣传统。我党领导全国人民取得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伟大成就的过程,就是一部可歌可泣的艰苦奋斗的创业史。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认为再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已过时了,于是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滋生、蔓延,严重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导致贪污犯罪发生。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告诉我们,“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价值观扭曲是许多贪污犯罪分子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我们要坚持不懈地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人生观教育,大力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使每个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廉洁奉公,勤政为民。③加强法制教育,通过遵纪守法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模范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并结合反面教材,进行警示教育。
  2、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腐败分子在掌权后胆敢“秃子打伞,无法无天”,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监督和制约。因此,建立一套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保障这种机制切实地发挥作用,对预防贪污犯罪是十分重要的。当前在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让监督。个别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监督制约的作用,家长制作风严重,把监督制约视为其“充分”行使权力的“绊脚石”,听不进逆耳忠言,甚至进行打击报复。二是不敢监督。有的人害怕打击报复,心里有气不敢说,不敢进行监督。三是不监督。这类人内心往往有个人打算,而置党性、原则于不顾,对违法乱纪现象听之任之。四是监督不力。主要表现在监督流于形式,形同虚设。要解决这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强化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强化民主集中制,增加工作透明度。二是规范监督制度和义务,确保监督的实效性,对不履行监督义务的要给予处理。三是对勇于监督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和切实保护,消除他们的畏惧心理,对打击报复者予以严惩。
  3、要健全和完善法制,确保有法可依,有法能依。当前,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有许多法律正在制定或着手制定,有的仍在摸索、探索中。原有法律法规已显然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有些已经修改,有些正在着手和准备修改。因此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要完善法制。应当尽快出台、颁布或修改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确保 有法可依,有法能依。其次,要规范法制。过去制定的部门法规定的比较笼统、含糊甚至存在相互抵触的问题,应当着力解决。第三解决法律滞后的问题。这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转轨以来所一直面临的严峻问题。法律滞后,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如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相继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损公肥私、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由于与之相关的法律滞后,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教训是深刻的,所付的代价是巨大的。第四,实行公务员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彻底杜绝腐败现象。
  4、加大打击力度,从根本上遏制住贪污腐败的蔓延。
  从宏观上讲,打击本身就是一种预防措施。“杀一儆百”、“以儆效尤”就是这个意思。解放初期杀了刘青山、张子善后,确实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因此只要加大打击力度,就会打出声威,就能贪污犯罪分子闻风丧胆。为此,一是要严惩腐败分子,要严刑竣法。古语云:“使法竣,民无奸者;使法不竣,民多为奸。”在当前腐败现象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广泛领域的现实情况下,只有采取严惩不贷的方法,才能有威慑作用,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二是对犯罪分子课以重罚,使其倾家荡产,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使其丢掉幻想,不致犯罪。三是在执法中加大查办力度,案件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手软,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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